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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副審計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任用之:
一、現任審計官。
二、會計、審計學識優良且行政經驗豐富。
副審計長為二人時,其中一人應由具前項第一款資格者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