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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就業促進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推介失業勞工就
業。
第二條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
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