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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養成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 學員勞工保險費。
(二) 學員個案處理費。
(三) 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
(四) 學員職能評估及職類評量費。
(五) 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
(六) 學員膳食補助費。
(七) 教師鐘點費。
(八) 學雜費。
(九) 材料費。
(十) 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人
數 (十五人) 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 補助標準除受訓學員勞工保險費之標準依據勞工保險局之規定核給
外,其餘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