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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係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養成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 學員勞工保險費。
(二) 學員個案處理費。
(三) 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
(四) 學員職能評估及職類評量費。
(五) 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
(六) 學員膳食補助費。
(七) 教師鐘點費。
(八) 學雜費。
(九) 材料費。
(十) 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人
數 (十五人) 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 補助標準除受訓學員勞工保險費之標準依據勞工保險局之規定核給
外,其餘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進修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 教師鐘點費。
(二) 學雜費。
(三) 材料費。
(四) 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人
數 (十五人) 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 補助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本辦法規定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三、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四、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
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接受經費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其經費請領、收支、結報
及核銷等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