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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基因轉殖植物應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始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並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於植物種類名稱前以最顯著方式標示基因轉殖文字。
二、明顯標示基因產品專一識別碼。
三、轉殖基因之科學名稱及普通名稱;其名稱得以英文或其他有助於說明之外國文字標示。
四、推廣或銷售之種苗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生產地。
六、重量或數量。
七、基因轉殖植物之特性。
八、基因轉殖植物之使用與栽培目的。
九、其有分裝情形者,應標示分裝業者名稱及其地址。
十、輸出入者應標示進口商或出口商及其地址。
十一、基因轉殖植物之處理、保存及運輸條件。
十二、緊急狀況之安全處理程序及方法。
十三、其為種子者,應標示發芽率及測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