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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與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農業生物技術、採後處理、農產品品質檢測、加工及農業剩餘物運用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省工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有機與友善農業、循環及增匯技術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技術、農業經營、食農教育與農村文化生活之研究及示範推廣。
七、各區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