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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用花卉類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食用花卉類之性狀應具有各種花材本身良好風味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
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病蟲害或其他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