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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獎勵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或專利授權,且獲得我國或其他國家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許可、核准或登錄者。
二、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或專利授權,而尚未獲得我國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許可或登錄,業經完成國內或國外臨床試驗研究。
三、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取得國內、外專利,且對醫療器材製造工業發展有顯著貢獻。
四、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有重要及具體之市場成效。
五、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材質、零組件,對提升醫療器材製造工業發展有顯著貢獻。
六、國內開發之新設備、設施、裝置、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對改進醫療器材之製造或檢驗技術有顯著貢獻。
七、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政策,對推動醫療器材製造工業發展,或提升醫療器材研發水準有顯著貢獻。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顯著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