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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捐血者每次之捐血量及捐血間隔如下:
一、每次捐血以二五○毫升為原則,但體重六○公斤以上者,每次捐血得為五○○毫升。
二、每次捐血二五○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每次捐血五○○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但男性年捐血量應在一、五○○毫升以內;女性年捐血量應在一、○○○毫升以內。
三、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血漿者,每次之間隔為二星期以上。
四、捐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五○○毫升為限,其全年捐血漿量不得超過十二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