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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評估醫療廢棄物處理需求,指定或遴選具意願、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且廠(場)址區位條件合適之機構投資設置。
二、就同意輔導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發給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輔導設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