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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工程設計、製造、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或教育訓練五年以上經驗者。
二、機關(構)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