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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核子原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操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