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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各項文物,均應依左列步驟辦理總登記,由登記組設置登錄簿,為統
制紀錄,建立登記卡片,為明細紀錄,並納入資訊管理,俾便查考與研究
。
一、舊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書畫、圖書文獻等處 (以下簡稱各處) 分別
保管維護外,由登記組根據有關資料,載入登錄簿,為使各項文物有
效存證,並編製藏品清冊,分存各處及登記組,製作品名卡片,卡片
附貼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記組辦理登錄,攝照製卡建檔,移交有關各處典藏保
管。
三、寄存文物經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覽;亦得經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出
借入,統由登記組會同各處按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