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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行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
四、會計憑證。
五、會計簿籍。
六、財務報告。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內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