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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關為篩選事後稽核案件,得於下列範圍選定之:
一、進口案件。
二、出口案件。
三、保稅案件。
四、沖退稅案件。
五、其他關稅法規規定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