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解體船隻不論自力航駛,或由他船拖曳進口,均應於進口時,由其船公司
、代理行或收貨人向當地海關遞送解體船隻進口報告,其原已在港內並經
交通部核准解體者,應於奉准解體後向當地海關遞送核准解體文件。
進口解體之船隻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
一、夾帶違禁品或合約載列物品以外之商貨或第五條規定以外之油料。
二、船體及船上一切物料,未經海關驗放或取得特別准單前,擅自動工拆
解或搬運起卸。
三、船隻進行解體中,發現大陸產製之文物,未檢送海關處理而任其散失
或流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