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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被保證人向國外借款申請政府保證時,應檢同左列文件送財政部核辦,並以副本抄送有關主管機關:
一、董事會通過借款之紀錄。
二、計畫說明及借款用途。
三、財務狀況報告及償債計畫。
四、貸款契約主要內容。
五、願意接受財政部監督之承諾書。
六、國外承貸機構承諾貸款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