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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得與相鄰公有土地合併標售。
前項合併標售,由國防部與公有土地管埋機關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