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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軍眷患病以就診軍中設立軍眷醫療機構為原則,如上項機構無法容納時憑
軍眷補給證及軍眷管理處所發之就診優待卷 (或隸屬之機構部隊證明文件
) 至公立各級醫院 (所) 就醫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