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制式如附圖一、二、三,其懸掛,佩帶規定如左:
一、榮譽旗除參加重大慶典外,不隨單位旗行動。而置於固定適當位置 (
如中山堂、介壽堂、紀念堂、史蹟館、艦艇官廳、或指揮官室等) ,
如與單位旗並列時,則居於單位旗之左。
二、榮譽旗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旗旒兩面以上者,得同時
並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四、五。
三、榮譽旗旗標,頒授當時參與戰役之官兵終身佩帶。
四、榮譽旗旗標與勳章標連綴佩帶 (如附圖三說明) 。
五、榮譽旗旗標,如有遺失損壞,得持該團隊主官准核價購證明,逕向指
定之廠商自行購佩。
圖表附件:
附圖一.PDF
附圖二.PDF
附圖三.PDF
附圖四.PDF
附圖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