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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駐外僑務工作人員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並受駐在國使館、代表機構
或指定之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掌理左列事項:
一、輔導健全僑社組織,加強僑胞僑團聯繫,促進團結合作,推展服務工
作。
二、輔導華僑社團展開各項愛國活動及重要工作。
三、輔導僑社辦理華文教學、新聞傳播,宣揚中華文化。
四、輔導華裔青年回國升學、觀摩、研習,協導僑胞回國參觀、訪問、考
察。
五、配合華僑經濟輔導措施,增進華商與祖國貿易關係。
六、適時蒐集僑情、政情、匪情資料、研判、分析、處理及彙報。
七、策導華僑社團,聯繫當地自由正義人士,推展國民外交活動及對敵鬥
爭事項。
八、其他有關當地僑務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