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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任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依慣例設置之職任喇嘛缺額,照舊設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
屬監督機關查明裁撤之,其在本辦法公布以前業已任用有人者,俟該喇嘛
出缺後裁撤之,所屬喇嘛,歸併他廟管轄。
一、原任之機關業經取消或已改變為他種組織者。
二、所管寺廟之殿宇、僧舍、佛像、法器一留者。
三、所管寺廟已全部出賣或租賃私人管業者。
四、所管寺廟已被侵佔、沒收、或改作地用,原有喇嘛移住他廟者。
五、所管寺廟貴重部份,皆為焚燬、傾圮,僅存少數僧房及喇嘛徒眾者。
六、所管寺廟經監督機關查明,認為應行裁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