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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徵用、徵購物資時,應對所有人或管理人簽發物資徵用書、徵購書,令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物資。
主管機關徵用物資之必要操作人員時,應簽發物資操作人員徵用書,令其依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第一項徵用書、徵購書,應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於徵用、徵購報到日前送達。
主管機關應遴派專人於徵用、徵購報到時間、地點辦理徵用、徵購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