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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徽警旗製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警旗分為警察旗、警察機關旗及警察機關首長旗三種。
一、警察旗旗式棗紅色底,橫直為三比二,旗幅尺寸如附件二,內嵌警徽
,其圖式如附件三。
二、警察機關旗於靠旗桿之一邊,鑲白布一條,內繡「某某警察機關」黑
字。其圖式如附件四。
三、警察機關首長旗則於警徽下加嵌首長階級章,其圖式如附件五。
(編 註:附件二~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919~39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