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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在臺外國軍人與我國軍人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憲兵負責依法處理。
凡在臺外國軍人或外籍僑民與我國人民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警察負責依法處理。
凡我國軍人與外籍僑民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警察負責處理,其當事軍人應移送憲兵負責處理之。
前三項案件之處理,如該管憲警一方不在場時,由在場者先予處理,再行移交,如需會同或協助時,仍應會同處理或繼續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