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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新市鎮開發目的較輕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