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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
四、成立重劃會。
五、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六、重劃範圍、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報核。
七、重劃計畫書、圖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八、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九、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申請工程施工。
十、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一、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二、申請地籍整理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
十三、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四、財務結算。
十五、撰寫重劃報告。
十六、報請解散重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