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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