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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式與期程、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規定所稱變更組織,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地方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民營鐵路或專用鐵路。
二、民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地方營鐵路或專用鐵路。
三、民營鐵路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或股份轉換者。
民營鐵路機構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份轉換,應依第一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再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立案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