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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授權所定辦法之設置條件及管理規定者,除本條例另有處罰規定外,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正,必要時並得令其於改正前停止營運;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設置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