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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重劃前後地價,應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設計前,由重劃會擬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