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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或屍體,認為防疫上有鑑定病因之必要時,得令動物防疫人員剖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