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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原蠶每一收蟻量一公克,其最大製種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框製:中國及日本系統三十二張 (毛種) 。
歐洲系統二十八張 (毛種) 。
二、平附:中國及日本系統二十七張 (淨種) 。
歐洲系統二十三張 (淨種) 。
三、散卵:中國及日本系統二十七張 (淨種) 。
歐洲系統二十三張 (淨種) 。
交雜固定種,以產出此固定種之系統之平均數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