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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工業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第十五條之規定者。
三、不符合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五、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發起人資金來源中借入資金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其他經本會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工業銀行業務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