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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