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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包裝與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包裝及標示設備應在使用前予以檢查,以確定前次操作之藥品及不適合本批次操作之包裝及標示材料已完全清除,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經過包裝及標示作業之產品,於最後之操作過程中,應予檢查,確保每一容器或包裝標示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