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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普通之連紙以縱三十七公分,橫二十三公分之厚紙為準。框製種內分二十
八產卵區,每區置一蛾。平附種連紙大小亦同,惟不分區。其產卵區縱為
二十公分,橫為十六公分,以三十三母蛾混合產卵。容蛾器,除袋製種外
,均以馬糞紙製之,縱十一公分,橫六公分,高二公分,其分區與否,視
連紙定之。散卵種每盒卵量規定為十公克,盒長十八公分,寬九公分,高
半公分,依照本細則所附第十七號書式各式連紙及散卵種盒上,均須加印
蠶種製造許可證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