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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或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之標識;其儲存區域,非經權責人員同意,不得進入。
不堪使用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燬,標示材料之發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相符合。
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予銷燬,其他未印者,應予適當鑑識、儲存,避免混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