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