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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剝奪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剝奪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之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減少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之退除給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除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前服役年資計算。但被付懲戒人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