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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
移文月日時。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按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