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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該會議應出席人員,並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會議之決議,如須專案處理者,應報請有關機關核辦,並將處理情形或結果,提報下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