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忠烈祠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地忠烈祠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九月三日,依公祭禮節舉行公祭,首都忠烈祠,由總統主祭,直轄市忠烈祠,由市長主祭,縣(市)忠烈祠,由縣(市)長主祭,當地各機關團體均應派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