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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藥廠應執行全部藥品之下列相關確效作業。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完成國內工廠登記或國外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登記之藥廠,不在此限:
一、滅菌過程。
二、水系統。
三、清潔。
四、分析方法。
五、製程。
六、最終滅菌。
七、空調系統。
八、電腦化系統。
九、無菌操作。
前項確效作業全部完成之藥廠,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檢查合格者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