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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
稱轉融通者,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