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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於抽取百分之五母蛾後,其春製秋種於一個
月內,秋製春種於兩個月內,即時浸酸種及生種於提蛾後之四日內,將毒
率成績通告發表,其免檢之母蛾,由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監視
焚燬之,並將成績呈報經濟部備案。在未通告以前所有母蛾,不得移燬或
自行檢查。又框製種欲為散卵非經許可,不得脫粒裝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