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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其應揭露事項、版面及字體等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與第三人合作時,應確保該第三人所製作之信用卡相關廣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發卡機構之廣告內容如經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評定有誤導消費者不正確之價值及理財觀念等不當情事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暫停該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廣告,或採行相關監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