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有必要重行調查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二、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三、其他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認有必要重行調查之原因。
前項重行調查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