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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忠烈祠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牌位抵忠烈祠後,即舉行安位典禮,其秩序如左:
一、典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就位。
四、陪祭就位。
五、奏哀樂。
六、上香。
七、獻花。
八、讀祭文。
九、向烈士牌位行三鞠躬禮。
十、默哀。
十一、主席報告烈士忠烈殉難事蹟。
十二、奏樂。
十三、禮成。
前項主祭得以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