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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業生,於通過中醫師考試,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日起六個月內,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以採計六個月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得於畢業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醫師證書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並停止採計訓練年資。
符合前項情事之畢業生,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